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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令落差 「喜羊羊」跨海告侵權吃癟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兩岸法令落差,知名的中國動漫卡通「喜羊羊」來台控告著作權遭侵害,檢方裁定不起訴處分!

在台擁有「喜羊羊」著作權的英商資訊港公司日前指控,位在台北市市民大道地下商場的萱萱小舖,涉嫌販賣十一個盜版印製有「喜羊羊」和「美羊羊」圖案的包包及耳罩。

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中國刑法對於數量龐大的侵權行為才以著作權法究責,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著作權保障具有互惠精神,就算萱萱小舖周姓女負責人在中國被抓到,也不會涉及刑責,頂多是行政裁罰,因此,將周女不起訴處分。

從中國浙江嫁來台灣的周姓女老闆說,不起訴就好了,她只是零售商,又不是大量販賣,而且喜羊羊商品到處都有人在賣,在中國也是如此,不懂對方為何要告她。

互惠考量 裁定不罰

檢方特別強調,基於互惠考量,沒道理台灣的流行音樂,在中國可輕鬆免費下載,未見中國以刑事案件處理,周女在台灣被逮到賣一個仿冒的喜羊羊化妝包、三個美羊羊耳罩和七個美羊羊包包共約兩千一百元新台幣就要吃上官司。

檢方說,兩岸在著作權保障有極大差異,中國對於侵害著作權法多限於民事求償或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盜版複製數量達一千片以上」,「違法所得需超過人民幣十萬元」(約新台幣四十七萬八千餘元)等條件,才會以刑事手段處理。

台灣則是把著作權法當成刑法的特別法,凡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允許,擅自重製或出版者,即構成犯罪要件。

檢方認為,雖然兩岸法令規範不相同,但關鍵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的著作權在台灣遭受侵害,法律救濟權利以台灣人民在中國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

檢方認為,正由於兩岸法令不同,讓台灣人到中國打侵權刑事官司,比中國人到台灣打侵權刑事官司,更要困難許多,而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既然已明白規定,兩岸著作權的訴訟權利就該平等互惠,因此,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和中國刑法第二一七、二一八條與著作權規定,周女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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