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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被撞見 誣告性侵…愈描愈黑
聯合新聞網 2008/06/09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貿易公司一名女職員與吳姓男同事全裸同眠,被同居男友撞見,她堅稱是酒後遭性侵,報警偵辦。但檢方查出當天她與吳半小時內互傳簡訊十六次,又同赴KTV唱歌,認定並非性侵而處分不起訴。

黃姓男子與廿六歲的女友四月初向警方報案。黃姓男子表示,清晨下班返家驚見女友與吳姓男同事裸睡,叫醒兩人問怎麼回事;她說與吳姓男同事去KTV唱歌,喝了三瓶啤酒即感到頭昏,被對方送回家後就已失去意識,直到他回家叫醒她,才發現竟與吳裸睡在一起,且感到下體疼痛。

這名女子聲稱,吳姓男同事是趁她酒醉後對她性侵,她要控告吳性侵。

四十歲的吳姓職員承認與女同事發生性行為,但他強調與她是同事與情侶關係,她當天並未酒醉,她是自願與他做愛,絕無強迫。

檢察官調閱KTV大門口監視錄影,發現吳姓男子與女子在四月四日凌晨兩點並肩一起離開,步履穩健、表情自然,看不出酒醉步履蹣跚樣子;檢方再調閱兩人手機通聯紀錄,發現今年三月下旬至四月初期間,兩人頻繁地通話和發收簡訊,經常在晚上十時至凌晨通話。

檢方更發現,案發當天吳姓男子與該名女子抵達KTV前半小時,兩人互傳十六通簡訊,顯見兩人交情匪淺,認定她不是被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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