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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證明丈夫婚外情 妻子悲憤索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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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證明丈夫婚外情 妻子悲憤索精神賠償

新民晚報 2008/09/04 
 
妻子因丈夫婚外情導致身心不適,離婚後再次訴訟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害費10萬元。日前,松江區法院判決施先生賠償嚴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勞燕分飛

嚴女士與施先生既是同年同月生又是同學,2004年結婚後夫妻關係一直很好。但從2006年開始,嚴女士懷疑施先生有婚外情,並委託一商務諮詢公司調查施先生的行蹤。該公司于同年7月出具調查報告並附光碟一份,報告顯示:2006年6月13日至25日期間,施先生經常與一女子出入一處房屋,關係曖昧。從此兩人經常爭吵,嚴女士在2007年4月以施先生與第三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

離婚後,嚴女士又傷心又氣憤,身體不適、精神緊張並有失眠症狀,花了許多醫療費。她覺得這完全是前夫造成的,因此於今年5月再次提起訴訟。

酌定萬元

施先生認為,離婚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不存在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原告提供的光碟證據是偽造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雙方一旦結為夫妻就是一種對愛的承諾,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基本準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調查報告及光碟證據顯示的內容來看,印證被告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現被告僅憑口頭陳述而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援其主張,無法駁斥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原、被告經自由戀愛結為夫妻,雙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現由於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這必定給原告的精神帶來一定的痛苦,因此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為此,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及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為1萬元。 通訊員 胡衛國 本報記者 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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