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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女誣母外遇 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0/11/02〔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藍姓男子為爭取監護權,涉嫌教唆女兒誣指媽媽婚外情,並錄製成7分鐘光碟當呈堂證物,因而被控涉嫌誹謗。高雄地檢署調查,光碟僅在法庭播放,未散布於眾,認定罪證不足。

45歲藍姓被告與妻子蔡女打離婚官司,為爭取女兒監護權,涉嫌教女兒在鏡頭前,自言自語虛構蔡婦與叔叔婚外情、掏空爸爸近2千萬元等語。

去年11月19日,院方準備程序開庭,當場播放光碟外,藍又在公開場所,向蔡婦胞姊等人指控蔡婦有外遇和侵占之罪,因而涉嫌誹謗罪。

檢方指出,光碟內容小孩陳述媽媽、叔叔和她一起睡覺等語,但藍始終未就內容陳述或答辯,法官也未詢問他相關細節,外人並不知道內情。且蔡婦胞姊、婦幼隊隊員等人,均為蔡婦周遭之人,被告僅傳達特定之人,沒有散布於眾,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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