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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10年 救了2.7萬家庭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台北報導】 2008.12.19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屆滿10周年,警政署統計,至今年11 月止,警察機關共計受理了2萬7147件家庭暴力案件;明年一月起,為更直接且有效地保護家暴被害人,警方將可依法逕行拘提、逮捕加害人;同時,結合移民署資料庫把大陸及外籍配偶納入家暴法保護對象。

警政署表示,今年正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屆滿10週年,至今年11月止,警察機關共計受理了2萬7147件家庭暴力案件;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則有7萬9255件、執行保護令9萬7939件。

由於家暴案件通常於夜間發生,且經常有危急的情況,警方為了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後擴大警察逮捕權限,警政署彙整相關法令及實務規則,經長達一年研究,就家暴案件逕行拘提逮捕訂定執行標準化程序,訂頒「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執行拘提逮捕作業規定」,並預定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員警對於家庭暴力案件的執法將更積極。

另外,針對大陸及外籍配偶部分,移民署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網絡,警政署指出,警政署原訂有「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但發生旅行與居留等證件被家屬扣留、遭家暴施暴人以行蹤不明報請協尋,以致暴露庇護處所。

因此警政署會同移民署研議新訂了「內政部處理大陸地區及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不僅明確律定兩署權責和處理方式,如果大陸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時,身分證明文件被扣留,除了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取回,亦可請警察機關陪同取回,或向移民署註銷換領新證件。

而為避免被害人因受家暴離家後,施暴人以行蹤不明報警協尋,騷擾被害人,移民署協尋資料庫與內政部家暴資料庫已完成連結,若有家暴通報紀錄,移民署人員將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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