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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
自由時報 2009/11/06

〔記者黃維助、湯佳玲/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這次修法,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且定有遺棄罪規定,但對於曾遭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至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則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父母若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子女成年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仍可免除遺棄罪責。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親子之間的扶養關係應該是「相對責任」而非「絕對責任」,遺棄罪修法是「因應世界潮流」,先進國家都是如此。

兒福團體肯定修法

勵馨基金會一年通報的兒虐及性侵案件有四千多件,紀惠容認為,「目睹受虐」的兒童、長期生長在家暴家庭,或是父母任一方長期不聞不問,也應該獲得扶養責任的減免,至於「家內性侵」只要經過證明,建議「直接減免」,不必酌予裁定。

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也說,官方統計一年有一萬三千多例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傷害,如果小時候就被暴力相對或是性侵,要孩子長大後必須照顧曾經傷害他的父母,「情理上比較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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