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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不顧妻女 2次訴離敗訴
中時電子報 2008/05/26 洪榮志台南報導

黃姓台商將大陸妻女安排來台定居後,卻因細故經常口角爭執,進而拒絕給付生活費,還與親人利用法律漏洞企圖將妻女趕出住處,導致雙方訴訟不斷。3年來,黃某2度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官司還打到2審,但法官全認定他該負的責任較大,判他敗訴。

家住台南市黃姓台商,民國八十四年在大陸廣東省東莞市工作,與湖南籍蕭姓女子相識結婚,婚後育有2名女兒,一家人原本在大陸居住,感情還算和樂融融。

八十九年底,黃某將妻女安排來台居住,並落腳在台南市武聖路,卻因黃某仍長期居住大陸工作,導致夫妻分隔兩地,不時因細故發生爭執,感情也漸行漸遠。

九十二年間,黃某以妻子與他父母相處不睦及對方在外結交男友等理由,要求離婚被拒絕,首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從此黃家便與蕭女有如仇人,多年來雙方纏訟不休。

首次訴請離婚敗訴,黃某不僅於九十三年起停止給付蕭女及女兒生活費,還與弟弟簽下3個月短期房屋租約,請弟弟幫忙打官司要回房子,企圖強迫蕭女及女兒遷出住處,最後卻被駁回。

蕭女不甘示弱,也向法院訴請給付生活費獲勝訴確定,但黃某因名下沒有財產,她只能拿到債權憑證。另外,她還控告黃某弟弟、叔叔、嬸嬸等人,在處理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惟檢方處分不起訴。

不過,九十四年法院民事執行處前往她居住房屋勘驗時,她曾因黃某堂兄指責「沒賺錢養小孩」,憤而反罵對方「畜生」,被黃某堂兄控告妨害名譽,最後判罰金1000元。

九十五年間,黃某第2次向法院訴請離婚, 1、2審法官認為,近幾年來他長期待在大陸,每年幾乎只回來1趟,加上又對妻女置之不理,還配合家人興訟,企圖不提供妻女住所目的,對照蕭女情節,他才是該負更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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