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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結婚離婚規定不同 台灣離婚需離婚證人 婚前多互解以保幸福
東森新聞 2003/12/30 記者陳增芝/台北報導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制,有關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的方式或要件,依兩岸條例第52條之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由於現行審查大陸人民入境台灣的事由,尚無所謂的結婚事項,因此,目前兩岸婚姻,絕大多數是在大陸地區依當地相關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至於離婚方面,陸委會表示,如果是在大陸地區,則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反之,如果是在台灣地區離婚,則依台灣相關規定辦理離婚手續,而且需要離婚證人兩位。另外,如由法院判決離婚,其離婚事由,應依台灣地區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陸地區的離婚是採登記制,如果大陸配偶在台灣完成離婚手續,並依規定返回大陸地區,務必記得要帶著在台灣完成的離婚證明文件,返回大陸當地辦理離婚登記,以免因為在大陸地區的法律上,仍為婚姻狀態,而影響權益。

陸委會指出,兩岸分治半個世紀,生活方式、社會制度及價值觀念等,均有所差異,法域也各有不同。加上大陸地區資訊流通不易,使得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事先充分瞭解台灣地區的文化及社會環境,來台後往往調適不良。

對於兩岸婚姻,陸委會表示,不論婚前或婚後,對於兩岸的風俗民情與法律制度,宜有正確的認識與了解,才不致因認知差距過大,而影響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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