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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未載明》8900萬贍養費 補稅6000萬
自由時報 2009/09/11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夫妻協議「無條件離婚」時,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約定給付贍養費,日後匯給對方金錢,被查到又無法舉證,小心被課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發現,一對夫妻離婚後,前夫匯給前妻8900萬元,離婚協議書並未載明是贍養費,前夫被補稅及罰款6000多萬元。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明,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屬於扶養義務延伸,不用課徵贈與稅;不過,如果是離婚協議書記載之外的給付,無法舉證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屬於無償移轉,就要課徵贈與稅。

周賢洋指出,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在93年匯給前妻8900萬元,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補稅及罰鍰6000多萬元,甲主張90年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約定支付1億多元贍養費,因當時無足夠資金,協商93年先支付8900萬元,應免課贈與稅。

甲為此提起行政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將財產無償移轉前妻,並主張是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卻未提出足以採信的具體證據,駁回免課贈與稅的請求。

周賢洋表示,甲與前妻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個性不合,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未約定給付贍養費,甲事後匯給前妻8900萬元,應是無償移轉財產,而前妻將款項兌換成美金旅行支票、匯到美國做置產計畫及轉為定期存款,則有允受之意,因此應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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