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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緩衝期 立委提「分居」條款
中廣新聞網 2010/07/05

過去幾年台灣的離婚率逐年攀升,離婚的怨偶每年都在六萬對左右,為避免有夫妻吵架就衝動離婚,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就提案修改「民法」,希望能納入「分居條款」,讓在氣憤情緒的夫妻雙方,能先暫時分居,不要動不動就離婚。

為了避免有仍然相愛的夫妻,在爭執時,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草率離婚,不但造成雙方的遺憾,也讓台灣的離婚率始終偏高,因此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就提案要制定「分居條款」,讓感情失和的夫妻,能藉由協議或法院宣告做最長三年的分居,沈澱情緒,或許就能挽回一段婚姻。

黃淑英也說,在分居的階段中,雙方可以把孩子扶養,財產處理等問題先做一個釐清,並且在一定要離婚時,先檢視雙方是否有履行承諾,不過黃淑英也強調,這樣的分居模式,並不包含「性解放」的特權。

黃淑英也說,「分居條款」的概念,並不能做為離婚的必然條件,一旦夫妻一方有通姦、犯罪等其他理由,就算沒有分居,另一方也可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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