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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包廂宴客 太低調被判無效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8.31

住在台南的張姓女子四年前和前夫李姓男子「再婚」,雖在餐廳包廂內擺一桌請親友,但去年李不認這樁婚事提起訴訟,法院綜合認定雙方欠缺結婚儀式,且一般人無法進出包廂,觀察認識到兩人結婚,判決張女的再婚不成立定讞。

因民法修正,結婚於二○○八年五月廿三日起改採登記制,已不採須具備公開儀式及兩名以上證人的儀式婚。

李姓男子去年向台南地院提出自訴表示,與張女在二○○六年三月,在台南玉井一家海鮮餐廳宴客一桌,但那只是親友間的聚餐,而非舉行結婚典禮,事後雙方以私填的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辦登記,與民法規定不符,故主張兩人的婚姻無效。

張女很不服氣說,她和先生都是五、六十歲的人,再婚時又逢公公過世,因而低調、不鋪張。她雖沒穿禮服、未掛喜幛、也無聘金,但已依鄉下習俗宴客,她更以媳婦之名守喪、列名訃聞,不懂先生為何無理興訟。

雖然張女力爭,但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也駁回她上訴。定讞判決指出,儀式婚重在儀式,不管是在自家或餐廳結婚,不管採舊俗或新式,都要舉行定式禮儀,使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認識結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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