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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離婚外籍配偶 可申請歸化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1.03.01

在台外籍配偶屢屢發生喪偶、離婚,卻因尚未取得身分,被迫與子女分離遣返回母國情事。內政部今天表示,為鼓勵外配承擔教養新台灣之子的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職責,內政部將鬆綁國籍法規定,讓喪偶、離婚但仍必須獨力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外籍配偶,仍可比照我國國民的外配身分申請歸化。

內政部指出,相關鬆綁歸化國籍規定,是為了確保民眾權益,也是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的意旨,修正草案內容將放寬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得比照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內政部日前已提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

此外,目前部分國家國籍法規定,必須先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其原有國籍,為解決此類外籍人士歸化我國籍的需求,內政部也在國籍法修正草案中增訂規定,將先准其歸化我國國籍,並在取得我國國籍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政府將撤銷其歸化許可。

根據內政部今天公布的我國國籍歸化相關情況統計周報,去年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較98年減少21.9%,內政部表示,主要原因在於自民國94年起中外聯姻對數已逐年遞減,連帶也使得近兩年符合歸化條件的外籍配偶歸化人數減少。

統計顯示,去年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占97.78%,男性僅占2.22%;喪失我國國籍者,女性占56.92 %,男性則占43.08%。若就歸化原因來看,以「成為國人之配偶」者占96.5%最高,並以女性為主。若再進一步依歸化者的原屬國籍來區分,越南占76.53%最多,其餘依序為印尼、菲律賓、緬甸,東南亞地區國家就占了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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