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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遭小姑指責 小王告人夫洩密判免賠
鄭姓裝潢工前年跟劉姓人妻到摩鐵「開房間」,遭劉女丈夫林男抓姦,最後鄭男賠償120萬元,並要林男簽下保密協定,不能洩漏鄭、劉通姦一事,違反要賠償60萬元,鄭男後來得知林男的妹妹跑去指責劉女「背叛」,鄭男認為林男已違反保密協定,要求賠償。但新北地院發現林男妹妹早在2人簽約前就已知道,鄭男也無法證明林男未盡約束義務,鄭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鄭男於2013年6月底與劉女至摩鐵開房間,林男在母親、弟弟陪同下,前去抓姦並報警查獲。鄭男同意賠償林男120萬元,同年7月兩方簽下保密協定,約定鄭男交付第一筆60萬元賠償金後,林男須簽定60萬元本票作擔保,保證約束林男及其家人、律師等人的言行,對外遇一事保密。

但同年10月,林男妹妹跑去找嫂子,責難她通姦背叛哥哥,鄭男得知後,提出林男所簽60萬本票向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林男趕緊向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反制,但一審法官認定林母有告訴林男妹妹此事,但考量林男遭破壞婚姻的傷害,遠大於鄭男名譽受害,故僅判林男須賠償20萬元。

林男不服上訴,二審新北地院指出,保密條文是要求林男須約束弟弟等人言行,若未盡義務才有違約責任,又林母在抓姦後的2、3天,就告訴女兒,此時雙方尚未簽下保密協定,且林男妹妹是跟當事人劉女提及此事,並無洩密問題,改判林男勝訴,不用賠償確定。

林男、劉女事後已離婚,林男律師表示,林男當時已盡量不讓外人知道此事,因為這是件不光彩的事,鄭男則透過律師表示,因簽有保密協定,不方便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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