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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新聞
婦團聲援潘越雲 籲通姦除罪
【聯合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09.03.13
日前女星潘越雲被抓姦在床一事,引發社會爭議不斷,婦女新知基金會上午聲援潘越雲,倡導「好聚好散,無過失離婚」。婦女新知並呼籲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處罰,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離開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生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的罪名。
台大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表示,潘越雲雖被抓姦,但潘坦承10年婚姻不協調,結婚第二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但先生始終不同意。在無法與對方相處的情況下,只好與先生分居,和他人發生親密關係,導致被抓姦在床。她認為,這種情況引發社會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律師尤美女說,現行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一旦夫妻無法協議離婚,就只能「裁判離婚」,但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又規定離婚的條件要符合「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等條件,因限制嚴格,被戲稱是「十大惡人條款」。
尤美女說,據司法院的統計,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1998年只有7%,如今超過半為準用重大事由判離,顯示法院對於裁判判離婚標準愈來愈寬鬆,不過許多民眾一看到嚴格的限制條文,就嚇退離婚的打算,但婚姻危機依然未解決。
台大教授陳昭如與范雲皆表示,部分女性委請徵信社抓姦,如果成功告贏,對方頂多被判通姦罪,但最高刑期只有一年。如果抓姦不成,女性反而被告妨害秘密、傷害、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單非法監聽一項,刑期就是三年以下,很難令人接受。
尤美女也說,目前許多通姦案件,多數太太都會撤消對丈夫的提告,卻保留對第三者的告訴。顯示通姦罪無論是處罰女性的第三者、還是懲罰發生外遇的太太,結果都只懲罰了女性,也凸顯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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