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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不算通姦 但情婦要賠元配30萬
自由時報 2010/07/03 〔記者鄭淑婷/台北報導〕

台北縣李姓女子發現先生與情婦口交影片,氣得控告情婦通姦,不過由於刑法認定口交不算通姦,情婦獲不起訴處分,李女轉而改提民事求償,控訴看了影片造成內心重創,法官判情婦須賠償30萬元。

李女指控,去年1月5日在家中發現一個手機記憶卡,查看內容竟存放有多段丈夫與林姓女子的口交自拍影片,進一步查出兩人還是相差6歲的姊弟戀,她無法忍受,拿著影片到法院控告丈夫與林女通姦;後來李女與丈夫婚姻宣告破裂,選擇原諒丈夫,撤回告訴。

林女在偵訊時坦承與李女丈夫口交,否認「進一步」發生性行為,由於口交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屬於性行為的範疇,但卻不列入通姦罪範疇,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李女改向林女提出百萬民事求償,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口交雖不足以構成通姦罪,但已破壞他人之婚姻,判處林女須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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