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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目睹兒 易淪受虐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19/today-life1-3.htm

家暴目睹兒 易淪受虐者

自由時報 2008/08/19

依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都稱為兒童,目睹兒童廣義界定為經常目睹或聽、知道家人間受到身心暴力傷害的未成年子女,例如婚姻暴力、兒虐、手足虐待、老人虐待等,及自身同時受虐等兒童;狹義認定則指經常目睹雙親之一對另一方施虐、但自身未受虐待的未成年子女。

國內社政團體認定的目睹兒童較多採廣義界定,雲林縣社會處表示,許多證據顯示,很高比例的目睹兒童會演變成為受虐兒童,尤其當家庭情況持續惡化時,目睹兒童經常成為暴力下的犧牲品,也就是說,當孩子目睹暴力時,其實已經成為暴力的受害者。

(資料提供:雲萱婦幼文教基金會卅整理:記者黃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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