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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虐待子女可望免除扶養義務 王清峰:支持修法
中央廣播電台 2009/12/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排定處理「民法第1118條修正草案」,增訂父母若曾對子女有虐待或暴力行為,法院可依個案降低,甚至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民法規定一定親屬或是同居家屬之間互相負擔扶養義務,但是社會上經常發生父母虐待自己的子女、施加暴力甚至性侵害的天倫悲劇,在這樣的情況下,子女是否還要負擔扶養父母的義務被廣泛討論。
因此,法務部順應民意,提出民法修正案,增訂若子女曾遭受家庭暴力、身心虐待,或是父母缺乏正當理由而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者,法案可以依個案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答詢時表示,孝順父母不應該是愚孝,這些曾經遭受家暴的子女應該有選擇的機會,她支持修改法律。王清峰說:『(原音)父母子女之間的倫理關係是要被維持的,但是如果父母先違反倫理的話,你不要期待子女會遵守倫理,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我們民法第1184條第一項是說子女應該孝敬父母,第二項才規定說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事實上,如果父母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的話,怎麼期待子女來孝敬他?』
由於遭受身心虐待的認定標準難以界定,立委擔憂修法之後可能會有不肖子女藉此免除被控遺棄罪,家庭倫理可能會崩解,王清峰則表示,一定會從嚴處理。她說:『(原音)所以我們民法1118條之一的修正案是從嚴處理,還是以負擔扶養義務為原則;另外是很嚴重的情形,而且要對方來負扶養義務顯然是失公平的情形下,才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
王清峰進一步表示,法條文字規定當然越明確越好,但是因個案情況不同,所以文字上還是會保留一些空間,交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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