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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新聞
狂打無聲電話 家暴男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0/04/12
〔記者林嘉東、林俊宏/基隆報導〕打電話不出聲,未違反保護令?張姓婦人的保護令核發後,張姓前男友仍每天撥打20通以上的不出聲電話,對她精神上產生極大壓力,不過基隆地檢署認定,打電話後未出聲雖屬「騷擾」,但未達到保護令規定的精神上不法「侵害」,所以不起訴。
天天打20通電話騷擾
張姓婦人受訪時無奈指出:「檢察官不認同,我能怎麼辦,只能期望保護令期間,他不要再做其他傷害我們母、女的事了。」
張婦說,她與張姓前男友未婚產下一女,目前就讀小學,前男友曾到學校恐嚇女兒,女兒害怕到曾出現扯頭髮等自殘行為,甚至有半邊頭髮都被扯掉。法院去年12月28日核准保護令,裁令張某不得對張婦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張婦指出,未料從保護令核發到今年1月13日,張某每天打20多通無聲電話給她,或是以手機簡訊、電話留言騷擾她,她認為對方已違反保護令。
但檢察官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精神上不法侵害,是指施暴者對被害人出言怒罵、恐嚇等,何況張某只是撥打電話後未出聲,頂多屬於騷擾,且並未達精神上不法侵害的程度。
律師侯傑中認為,這種情況已造成收話者嚴重精神壓力,不僅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還觸犯刑法強制罪,建議張女聲請再議。
未使用恐嚇不法語言
律師洪偉勝則表示,每天打20通電話都不吭聲,刑責上恐難以訴究,因為並未使用恐嚇等不法語言,加上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亦難構成強制罪,不過,如果被騷擾者認為已造成精神耗弱,並有醫師診斷為憑,可提民事侵權求償。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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