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家事調查官 減少監護權紛爭
台灣立報 2011/04/12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010年底,立法院三讀立法成立家事法庭,並引進家事調查官制度,解決以往監護權判決紛爭問題。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林郁晏指出,新制度應該引進專業,法院不能讓家事調查官淪為法官助理。
監護權官司增加
台灣離婚率不斷攀升,根據內政部在2009年的統計,台灣每天有156.8對夫妻離婚,有偶人口離婚率為千分之11.30,較2008年增加0.19個千分點。也就是每10個結婚人口,就有一個離婚。
離婚之後的監護權歸屬更是社會的一大問題。林郁晏指出,從2007年開始,女權會針對全台各族群進行婚姻與分居座談、專家學者會議。在活動中發現,當婚姻面臨決裂時,除了夫妻財產之外,子女監護權更是造成夫妻雙方爭執並對簿公堂的主因。
子女最佳利益為關鍵
雖然根據法令,監護權的判決需要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指出,將有關民法1089父母親權行使的問題,在理由書中指出:「就此問題,應基於兩性平等原則及兼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規定其解決途徑,諸如父母協調不成時,將最後決定權委諸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或由家事法庭裁判,而遇有急迫情況時,亦宜考慮與正常情形不同之安排。」
後來民法第1089條修正規定為,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法院並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小孩意願 需專業判讀
不過,一般監護權的爭議就此發生。林郁晏指出,因為要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因此在監護決定的實務上,常見社工員或法官會直接詢問小孩對於選擇監護人的意願。林郁晏提醒,根據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小孩的意願不一定代表最佳利益。但由於最佳利益太難判斷,牽涉多元層面,因此台灣的司法往往以小孩的意願作為評斷依據。
林郁晏說,小孩的行為需要由專業人員判讀,主要是因為小孩心理相當複雜,可能喜歡的說討厭,也或者因為一時情緒而答非所問。目前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詢問小孩意願的情況,不但不夠細緻,也不一定能夠得到真正的答案。
根據女權會與國內的心理師或諮商師訪談的結論,要探究小孩的心理狀態,有時甚至要耗費至少3到10小時以上的接觸與訪談,才可能找到最接近小孩心理狀態的答案。
社工報告 難判監護權
社工的訪視報告也是法官判決監護權的重要因素。但林郁晏指出,根據研究發現,社工員採用的監護權評估指標與報告內容有所不同。社工員訪視子女與訪視父母的做法並不相同;關於各種評估指標也有個人不同的詮釋。
另外,社工員評估的考量重點依序為:父母親職能力、父母人格、子女受監護的意願,也跟法官認為的考量重點略有差異。
林郁晏指出,在監護權訪視報告中,社工員會具體指出由誰較為合適擁有監護權的比例僅佔17.5%;而且,當案情愈明確時,社工員撰寫明確評估建議的比例將隨之增高。最後,若要寫出明確的監護權建議,79.7%的社工員選擇以單方監護做為建議方向。
林郁晏說,在離婚案情明確時,例如有一方有家暴或無經濟能力等,通常在法院實務上,當然比較容易判定。
問題是更多案例在雙方條件差異不大,而且都有意願爭取小孩監護時,社工員的報告經常就無法找出適合或符合小孩或雙方可接受監護照顧方向,賈靜雯爭女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台灣正在引進並試行日本的家事調查官制度,希望藉此制度引進專業,讓法官有更多審判監護權的憑藉。林郁晏表示,民間團體不希望家事調查官未來成為徒具形式、只是分擔法官辦案工作的另一個法官助理。希望透過制度設計,每個監護權官司都能由調查官詳細訪視、訪談,讓專業介入監護權官司。
如此,每個兒童才能適切受到教養與照顧,不再讓幼小的心靈夾在大人的世界中左右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