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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告性侵 警察不起訴 (外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4577328.shtml

離婚婦告性侵 警察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2008.10.29

三星警察分局一名已婚警員辦案認識離婚婦人,兩人有曖昧,婦人後來控告警員性侵,致這起外遇曝光,警員的妻子也控告兩人涉嫌妨害家庭,檢察官雖因罪證不足將警員不起訴處分,但縣警局已將他記大過調職。

檢察官發現,警員與婦人是男女朋友,被控性侵當天,完事後在婦人家熟睡,這名單親媽媽並未求救,事後,兩人有密集的通聯紀錄,檢方因此認為性侵罪嫌不足;妨害家庭部分也因警員妻子撤告,不起訴。

這名警員的外表及工作表現都相當傑出,3年前辦案時,認識開服飾店的單親媽媽,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婦人在今年4月控告警員在到她店裡還物品時,涉嫌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

警員喊冤說,婦人要他與妻子離婚,他不肯,她就索取50萬元分手費,兩人還簽下分手協議書,被控性侵當天,他到婦人家喝酒聊天,情緒激動發生性關係,第二天她又打電話要求他離婚。

檢方認為,婦人事後多次與警員連絡、通電話、傳簡訊,接觸頻繁,與一般被害人的行徑迥異,加上有分手協議書等證據,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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