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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滿16 上床判徒刑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屏東報導】 2009.06.24

21歲董姓男子與年僅15歲的少女交往,兩人交往期間發生30次性行為;直到少女因蹺課逃學成為少年虞犯,被警方逮捕,才說出她與董嫌交往經過,董姓男子涉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他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

判決書指出,董嫌與這名少女97年1月認識後交往成為情侶,同年10月,少女因逃家蹺課被警方逮捕,才供出她與董嫌在這段期間內,於董嫌家中發生30次性行為,警方今年1月找到董嫌將他移送法辦。

法官表示,董嫌明知少女未滿16歲,對於性行為的判斷還未成熟,仍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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