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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非不治之惡疾 惟婚姻已難維持
自由時報 2009/11/25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民法第1052條第1項,配偶一方有重婚、與他人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及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等情況者,對方都可以訴請離婚。

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與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安全,依目前醫療水準,愛滋病、痲瘋病都算是不治之惡疾。

實務上,多數法官也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但考量能否治癒,也屬於「不治之惡疾」。彰化縣就有一名丈夫照顧中風癱瘓妻子3年後,因無法負擔此一壓力,就以妻子患有「不治之惡疾」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而獲准。

本案無法人道仍有機會治好,不屬「不治之惡疾」,因此法官引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蘇姓女子丈夫因無法人道,致使婚姻亮起紅燈,蘇女可以此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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