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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外配想居留 監護權成關鍵
台灣立報 2010/02/01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外籍配偶如果在取得身分之前離婚,往往因為難以取得監護權而無法獲得居留權。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指出,外配的經濟問題、托育問題與監護權環環相扣,而沒有監護權的外配,也很難獲得居留權。
非家暴離婚不得居留
根據目前法令規定,沒有生小孩的外配,除非已經取得家暴令或是因為家暴而判決離婚,否則不得居留台灣。但有生小孩的外配也未必能取得居留權,這是因為外配在離婚後很可能無法取得小孩監護權。
鄭凱榕指出,一般而言,有生小孩的外配,在離婚後可以區分為取得單獨監護權、取得共同監護權以及未取得監護權3種情況。外配如果取得單獨監護權或共同監護權,就能取得居留權。但如果外配沒有取得監護權,又不是因為家暴判決離婚,同時也沒取得家暴令,就會被遣送回國,離婚外配只能定期來探訪子女。
由於監護權與居留權相互掛勾,因此是否能取得監護權,就成為外配能否繼續留在台灣的關鍵。但在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之前,許多雇主因為不熟悉法令,不敢用沒有身分證的外配,擔心日後會發生勞資糾紛,造成外配找工作有相當大的困難。
找不到工作又沒保人
問題是外配找不到工作,不但造成經濟的困難,更會影響監護權的取得。如果外配沒有謀生能力,法院往往不願意將監護權判給外配,離婚外配只能離開台灣。另一方面,外配即使找到工作,有辦法經濟獨立,法院也未必會將監護權配給外配。鄭凱榕指出,這是因為由於外配的人際資源較少,法官會質疑外配在工作時,無法辦法將小孩托育;或是考量外配即使有收入,但收入如果不足以支付保母費時,法官也不會將監護權判給外配。
外配居留台灣還有另一個嚴重困難,鄭凱榕表示,由於離婚外配居留台灣需要有人做保,但台灣人普遍不喜歡替人作保,因此外配往往難有保人。目前僅能以社工作保的方式,讓這些外配能在台灣繼續居留。
由於外配離婚後,在經濟、監護權、居留權三者容易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吳宜臻,就提出姊妹合作社共同協力保姆制度,希望藉由組織外配合作社,讓外配能在花費極低的情況下,也能享有保姆服務,讓外配在離婚時,能有較佳的籌碼取得監護權以及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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