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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須舉證
台灣立報 2010/03/23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已辦理離婚,若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果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不能由夫妻雙方重複申報扶養,需要雙方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而所謂扶養則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單純給予生活費用,還包括子女之教育、培養倫理道德觀念及身心健全發展等工作。因此若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應以受扶養子女是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確認。

國稅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的確有實際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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