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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報扶養子女 以事實為準
中央社 2010/05/19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9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申報時,發現有離婚夫妻都申報扶養子女新台幣8.2萬元免稅額時,將請離婚夫妻自行協議,由其中 1人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的一方列報。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間,已從5月1日開跑,將到5月31日為止。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截止至14日資料顯示,已經有2成5民眾完成申報,北區國稅局提出常見的申報錯誤,供未申報民眾參考。

北區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先生與妻子乙小姐離婚,離婚協議甲先生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妻子乙小姐照顧及扶養。

甲先生及乙小姐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申報減除扶養子女8.2萬元免稅額,因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如果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 1人來列報。

國稅局說,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甲先生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但子女由乙小姐照顧及扶養,乙小姐是有扶養事實的一方,將認定應由乙小姐來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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