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離婚率 擬修法增訂分居制度
自由時報 2010/07/05〔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為避免夫妻吵架就氣憤離婚,法務部擬修法祭出「分居條款」,降低離婚率!
法務部日前召開「分居制度」研討會,與會人士幾乎一致贊成修改民法,在婚姻制度納入分居條款,可緩衝夫妻因一時氣憤離婚的決定,有助降低離婚率,避免單親家庭增加;極力推動此案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法務部正積極研擬分居條款草案,近期將提出討論。
緩衝夫妻衝動決定
黃淑英指出,她和婦女團體推動分居制度好幾年,法務部總算願意正視並研擬修法,分居制度可讓婚姻走到瓶頸的夫妻,暫時分開以思考未來的路,若雙方真的不適合維持婚姻關係,再做離婚打算。
對此,婦女團體和學界大多表示贊成,司法院官員希望立法要周延;不過有法界人士認為,應一併擬定配套方案,律師公會全聯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律師指出,夫妻分居後,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及生活費的給付等問題,也須納入修法時整體考量。
夫妻分居類型,法務部修法方向主要參考立委黃淑英所提版本,將分居分成「協議分居」和法院「宣告分居」兩種,分居期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三年。
婦團學界多表贊成
依立委黃淑英草案,如為「協議分居」,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子女監護權,與財產及家庭生活費的分配;若選擇法院「宣告分居」,則由法官視雙方實際情況,決定子女監護權、財產、生活費的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並未取得「性解放」特權,因此不能隨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彼此仍負貞操義務,如通姦,仍算觸法,須負民、刑事責任。
未來修法後,是否得先分居,才能離婚?目前尚未定案。法務部研擬兩個方案,第一案是單獨制定分居專用法條,在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分居與否,並不做為離婚的條件;第二案則是把分居條款納入離婚要件之一。
台灣最有名的分居案例,首推實力派唱將潘越雲和她的前夫黃光全;潘越雲分居時,與外遇對象共處一室,遭黃光全捉姦在床,今年五月間兩人正式簽字離婚。
現行台灣婚姻制度,原則上不贊成夫妻分居,如配偶不履行同居義務,可當聲請離婚事由;但有正當理由時,法院允許不履行同居義務,例如配偶出國留學,另一方因工作或家庭因素,決定留在台灣,則任何一方不能以夫妻分隔兩地為由,訴請離婚。
世界各國分居制度立法,以歐洲較完善,英國和德國各規定,夫妻分居達兩年或五年,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英國查理王子與黛安娜王妃,即因分居達兩年而離婚;瑞士民法則規定,夫妻分居年限由法院宣告一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