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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打人 新版結婚證書可罰錢
時報資訊 2007/08/18 記者:【林倖妃/台北報導】
婚前甜甜蜜蜜,婚後拳打腳踢,再也不用自認倒楣!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請律師所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只要在公證下簽訂婚姻契約,可依法要求對方,不論是外遇或打人都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甚至一方在家帶小孩,另方要給「自由處分金」,再也不用藏私房錢。
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託律師,擬定新版的婚姻契約以及結婚證書,提供給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或是有意走入婚姻者參考;律師王如玄提醒,國內婚姻制度從現行的「儀式婚」,在明年五月即將實施「登記婚」,屆時新人可直接填寫訂有契約性質的結婚證書。
律師王如玄和賴芳玉都表示,新版結婚證書都基於現行法授權夫妻兩人可約定項目,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以目前的「儀式婚」只要是公開場合,在主婚人和證婚人見證下所簽署,就可以作為日後雙方發生紛爭時的保障,至於「登記婚」生效後,則需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經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才有效。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王秋嵐指出,婚姻契約可以先確定婚後是否冠夫姓,以及財產制和子女姓氏等,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對於誰洗衣服、誰拖地板可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以免日後互相推諉、吵翻天。
依據民法,一旦在婚姻中有一方違反忠誠承諾,有外遇或養小老婆、小白臉,抑或是施予精神或身體虐待、動粗,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懲罰性違規金;至於金額方面,王如玄說,由雙方約定,但若獅子大開口,鬧上法院後法官不一定能認同。
民法第一○一八之一條,只要雙薪家庭因故變動,一人在家照顧子女,亦可要求夫或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提供另方「自由處分金」,也就是過去所稱「私房錢」,讓夫或妻可以自由運用,不用再看掌握經濟優勢者的臉色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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