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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 2/3判給媽媽 監護權判決 子女利益為唯一考量
中國時報 2010/09/18【周麗川/台北報導】
藝人賈靜雯爭取女兒監護權官司,近來引發各界關注,根據近六年的實際案例統計顯示,法院在裁決離婚夫妻誰適合承擔未成年子女義務時,在受理的一萬三千多件案例中,每三件就有兩件是判給母親。
「法官,他不適合照顧小孩,他在外面養女人,他會動手打人」、「法官,她才不適合照顧小孩,她每天在外面與男人喝酒應酬,只顧工作,不回家煮飯、洗衣」。尖銳刺耳的爭吵聲迴盪法庭。法官無奈地諭知「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就子女照護義務的歸屬,必須先委請專業機構進行訪視,並由專業醫師就精神、身體、人格、情緒控制、人際關係等方面,鑑定父親或母親適合承擔照護孩子的責任。「本院將依訪視及鑑定報告,判斷是父親或母親適合負起照護小孩的責任。」這是實際案件的法庭場景。
為了不讓小孩成為父母離婚下的犧牲品,民法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特別採取與先進國家相同的立法例,規定法院在裁決誰適合承擔義務時,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
司法院為了與時代變遷的脈動同步,從九十四年開始推動專業家事調解制度,希望在具有心理師、社工師、醫師、律師等資格的家事調解委員協助下,讓面臨離異的夫妻能更妥當處理離婚後子女照護的問題。
雖然許多離異的妻子面臨小孩照護問題時,總抱著忐忑的心,認為在傳統父權社會下,法官會偏袒男性,傾向把小孩交給經濟上較強勢的父親照顧。不過,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從九十四年到今年七月底為止,法院共受理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八件的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案,判給父親四千一百四十件;判給母親八千二百卅九件;共同監護六百七十四件;判給親屬或主管機關及其他則有一百卅五件,約有三分之二的子女監護都是判給母親。可見無論是立法或是司法實務運作,面臨照護小孩義務承擔的問題,總希望能以子女的利益為唯一的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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