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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離婚配偶 可赴港分財產
中央社 2010/12/15

(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15日電)香港立法會今天通過新條例,允許香港法院承認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境外離婚判令,讓境外的離婚配偶可以來香港分財產。

立法會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修訂條例」,讓香港法院可以承認境外的離婚判令,以及有權處理相關離婚個案涉及的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等糾紛。

香港政黨「民主建港聯盟」(民建聯)議員劉江華表示,港人與大陸人結婚愈來愈多,擔心此條例通過後,將有大批大陸內地離婚配偶尋求香港法院協助分財產,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香港政黨「公民黨」議員余若薇指出,此條例寫明要有充分理由才可申請分配財產,擔心門檻可能過高,希望香港法庭可以寬鬆處理,讓有需要的人得到適當的財產安排。

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無法評估此條例通過後增加的個案數目,但預期不會對現有的法院帶來重大影響。但若日後相關案件大幅增加,會向港府要求提供額外資源來因應。

他承認,由於中港法制不同,兩地執行彼此的離婚個案的相關裁決並不容易,但相信問題最終會得到解決,只是需要時間。

隨著港人與大陸人結婚越來越多,目前港人在大陸的配偶超過10萬人,中港婚姻模式已由10多年前只有港男娶大陸妻,開始出現很多港女嫁大陸男個案;而且娶大陸妻的港男也由以往主要是年老、貧窮、傷殘及弱智人士,轉變為近幾年開始有港男到大陸娶富婆或官員女兒。

不過,隨著大陸配偶來港定居人數越來越多,中港聯姻的夫妻因為配偶收入減少、文化生活習慣差異等問題,引發的離婚個案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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